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滕九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及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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