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滕九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及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