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