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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矩**限公司与北京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矩阵东方咨**市场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矩**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逯宁、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矩**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双方合作承担并完成奥迪2014冰雪季启动活动的《专项合同》。《专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事项为车舞赛道施工铺设,活动周期:201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2日;搭建时间:2013年12月10日9时至2013年12月17日21时;拆除时间:2013年12月23日9时至2013年12月30日21时。活动地点:国家体育场(鸟巢)。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5万元整。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追加了工程量,追加部分工程量金额为2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尾款共计75万元,经原告多次要求付款,被告仍拒不支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75万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暂至2015年1月28日为55425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根据合同,以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工程没有完工,撤场部分27.5万元原告工作没有做,应当扣除此费用。第二,原告的报价存在问题,其铺设16毫米多层板是用于铺设鸟巢运输通道的,该面积为600平米,原告报价为3000平,与实际面积不符,应当扣除多出的2400平的费用。第三,关于原告所述追加部分,应当以证据为准。违约金因为工程没有完成,双方结算有争议,我们不同意支持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专项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承担并完成奥迪2014冰雪季启动活动,《专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事项为车舞赛道施工铺设,活动周期:201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2日;搭建时间:2013年12月10日9时至2013年12月17日21时;拆除时间:2013年12月23日9时至2013年12月30日21时,其他要求时间:施工期全天24小时可用于施工。活动地点:国家体育场(鸟巢),合同日期为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2月7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5万元整,甲方于此合同签署当日支付50%合同金额,于赛道开始铺设沥青当日支付乙方30%合同金额,于验收后30天日内支付20%合同金额,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因甲方要求而增加乙方服务内容或增加乙方提供物品数量的,超出本合同金额范围的部分乙方须先提请甲方审核,甲方确认同意后,方予以承担额外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当期应付金额的5%。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承诺,在本合同基础上,为便于具体业务操作,甲乙双方均认可双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MSN即时聊天工具形式进行沟通及通过项目确认书进行合作业务内容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艺完成了工程,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追加了工程量,追加部分工程量金额为20万元,被告如期举办了奥迪2014冰雪季活动。现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200000元。

对于工程款275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在鸟巢运输通道地面保护、车舞赛道地面保护均铺设了9毫米竹胶板、16毫米多层板、PVC防水布。鸟巢运输通道地面保护面积为600平方米;车舞赛道地面保护面积为3000平方米。鸟巢运输通道地面保护面积为600平方米,报价单中多层板、竹胶板一栏中鸟巢运输通道地面保护面积则按3000米计算,报价单中计算有误,应扣除原告多计算的2400平方米。对于被告所述原告则持其报价单中16毫米多层板所对应项目应为车舞赛道地面保护,并非报价单中鸟巢运输通道地面保护,其公司报价单中记载有误。被告认为原告对于工程报价单中16毫米多层板、9毫米竹胶板金额应为一项合并计算,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其询价多层板单价为95元/块(1.22米*2.44米)、竹胶板108元/块(1.22米*2.44米),原告则认为报价单中多层板和竹胶板中单价均是1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购买多层板、竹胶板收据、检验报告及支票存根,上述证据显示多层板购置价格为190元/张(1.22米*2.44米)、竹胶板148元/张(1.22米*2.44米),装卸费每张另计10元,上述价格多层板折合67.19元/平方米,竹胶板折合53.08元/平方米。

对于撤场一节,报价单中显示进场+撤场运输费用共计200000元,撤场人工为175000元。原告所述已从该项目撤出全场PVC防水布、地毯、多层板、竹胶板,对于车舞赛道沥青并没有撤出。被告所述原告只撤出鸟巢通道外部的部分,通道内并未撤出,现施工场地并非原告施工现状。2013年底,原告组织人员撤场,但未完全撤场。对于未撤场原因,原、被告均表示系鸟巢方原因导致无法完全撤场。

2015年2月2日,被告职工(项目具体执行人)李**给原告所发”天时诺进尾款发票事项”邮件内容记载,曹*,奥迪项目合同款项275万元,其中已经开具和支付220万元,剩余55万元,奥迪项目中,经过沟通在您的理解下追加20万元,因此最终结算费用为75万元,另需要您增开266100元发票,因此总发票金额为1016100元,请将发票开发好后快递至我公司即可,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1号鸿运大厦10层,天时诺进。杨**邮件发出后,被告共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11张,金额总计为1016100元。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专项合同、网页、杨一男邮件及公证书、税务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所签专项合同,自签订合同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入驻场地进行了施工,被告方如期举办了冰雪节,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对于杨**邮件性质认定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合同业务内容的确认,通过杨**所发邮件显示,被告方已对原告施工价款进行了确认结算,被告方亦按邮件中确定发票金额收取了原告提供的发票,故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对于被告方提出虚开发票的行为,明显有悖相应法律规定,被告方日后应加以改进。

对于报价单费用一节,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工程报价单中16毫米多层板、9毫米竹胶板价款应为一项计算或为分项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支票存根和鉴定报告,可以计算出多层板折合67.19元/平方米,竹胶板折合53.08元/平方米,二项购置价格之和高于报价单中该项的金额,上述金额尚未包括原告施工费用,可以认定多层板和竹胶板应为分别计算,原告所述系报价单失误更为合理。结合邮件被告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且原告依据原告要求向对方交付了相应的发票,被告所述多层板和竹胶板一并计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被告提供的网页证据,无法证实原告购买的实际价格,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撤场费用一节,原告在组织人员撤场时,导致未能完全撤场的原因并不在原告方,原告方并不存在过错,作为被告职工杨**(该项目具体执行人)邮件也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故被告所述扣除撤场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所述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7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专项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给付期限,鉴于合同存在增项,故应自杨**邮件发出之次日始给付相应的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矩**限公司工程款七十五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以七十五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矩**限公司自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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