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简称河**公司)、河南广**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简称河南广厦阜阳分公司)、李**、马**、母在金、童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审理中,上诉人于天保、黄*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于天保、黄*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于天保、黄*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8.5元,由于天保、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