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及其辩护人马可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自2011年以来,陆续持有枪状物4支,后被抓获。经鉴定,其中3把枪状物均认定为枪支。上述物品已收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阎*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枪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阎**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