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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87年12月28日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1989年4月6日生育一子汪x1。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因性格温和,对被告的无理取闹隐忍不发,但被告侍宠而骄,变本加厉地一味放纵自己的坏脾气,导致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双方又因被告严重差别对待双方父母,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也曾试图挽救双方的婚姻,被告也表示要修复夫妻感情,但最终被告我行我素、捕风捉影已使原告身心俱疲,现在夫妻感情不但没有任何改善,还每况愈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明确提出过离婚,但被告始终摇摆不定,现双方已事实分居两年。原告认为,夫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在性格、行为方式及价值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常年积习的矛盾及争执导致现在已经无法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也早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的痛苦,也为给双方更大空间,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梁**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在双方28年的婚姻里面,双方是有感情的,有感情基础。在婚姻里面我有任性的成分,在这里我向原告道歉。原告的工作涉及海外工程业务,原告大部分时间因为工作驻扎在海外,我们聚少离多。2015年1月,原告因为工作被单位外派到非洲,直到2015年12月24日左右才回京。原告所述我差别对待双方父母,可能是我当时没有意识到。2014年3月原告因为工作原因在刚果金,4月份回来了一段时间又走了,直到11月份才回来。2015年1月7日,原告因为工作去了非洲,12月的月底才回来。请求法官给我们时间挽回这段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称双方于1989年生育一子汪x。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汪*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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