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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于2015年12月6日2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双井地铁站西侧大厅内,趁被害人鲁*(女,31岁)不备,将其手移动电话(苹果iphone6plus16G行货,价值人民币3500元)抢走。被告人安*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现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未遂、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止。罚金已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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