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20时许,白长军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村北华氏葡萄酒庄工地找袁*为其哥索要干活工资,期间,因工资给付问题与袁*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袁*(袁*弟弟)用拳头打了白长军右眼一拳,致白长军右侧上颌骨、额骨及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白长军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袁*被抓获。到案后,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白长军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7000元;白长军出具谅解书,对袁*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袁*的民事、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魏*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袁**初犯,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魏*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