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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牟**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号机主,2015年5月16日,原告参加被告的充值返话费活动,原告向自己手机号充值300元,但一直没有返还承诺的3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承诺赠送的300元话费支付至原告手机账户;2、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参加的是赠送150元的活动,被告已经于诉讼中向原告手机号内充值了15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号机主。充值送话费系被告推出的优惠活动,即在2015年5月30日之前,手机当月累计充值及主账户余额均达到150元(300/600/900/1200元),并承诺办理和4G套餐58元(88/128/158/188元)档次,即可发送短信“KTCS58”(KTCS88/128/158/188元)至10086参与活动,参与成功立即赠送150元(300/600/900/1200元)话费,每月只需承诺58元(88/128/158/188元),连续承诺15个月。

2015年5月19日17时5分,原告手机账户显示余额为154.72元,后原告另向其手机账户充值300元,并向被告发送了短信“KTCS58”,但被告未向原告赠送任何话费。据5月30日原告手机账户余额显示为448.18元。本案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手机账户充值了150元。

上述事实,有短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5月份,原告的手机账户资金情况符合被告的充值赠送话费活动,在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短信“KTCS58”后,被告应及时赠送原告话费150元,现被告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赠送300元话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900元的诉讼请求均不再支持。但须指出,被告直至本案诉讼中才将约定的话费充值进原告手机账户,被告的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被告应加强管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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