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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镇瀛(北京)经济信息咨询中心等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镇瀛(北京)经济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公司)、上诉人**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担任审判长,法官陈*、张*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公司及上诉人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泉香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公司、上诉人融**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镇瀛公司、上诉**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镇瀛(北京)经济信息咨询中心、北京融**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8元,由中镇瀛(北京)经济信息咨询中心、北京融**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6元,减半收取7308元,由中镇瀛(北京)经济信息咨询中心、北京融**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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