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驾驶学校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驾驶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法官王**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驾驶学校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驾驶学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驾驶学校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驾驶学校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驾驶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