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台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岳**因与被申请人台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18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岳**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申请人台前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及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