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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郑*与车*(已判刑)经商量后,雇佣铲车、双桥车到xx*限公司院内,窃取被害人吴*、史*堆放在此处的废旧钢砂约30吨,经鉴定价值84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

1、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6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郑*到案参加讯问,被告人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2、被告人郑*于2013年5月9日赔偿被害人史*、吴*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吴*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车*、许*、陈*、陈*、江*、韩*、曾*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连云*证中心连价鉴字(2013)第261号关于废旧钢砂价格鉴证结论书,自愿赔偿协议,江苏省*政管理局企业迁出资料查询表,整土工程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本院(2014)港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与他人共同实施窃取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与他人经预谋后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郑*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郑*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八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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