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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将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将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被告人陈中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滨湖社区、江苏省兴化市大邹镇等地境内,作盗窃案12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59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0月7日夜,到盐城市盐*路正祥五金门市,窃得闪奇牌4平方毫米单芯电线4卷、闪奇牌6平方毫米单芯电线2卷、闪奇牌1.5平方毫米单芯电线10卷、闪奇牌2.5平方毫米单芯电线10卷,赃物价值人民币4060元。

2.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0月19日夜,到盐城市*区农贸菜场卢*海鲜烟酒行,窃得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利群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1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240元。

3.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1月14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胥晓秋门市,窃得金南京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金一品梅香烟3条、红南京香烟6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

4.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1月23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胥仇村胥仇便利店,窃得金南京香烟1条、黄鹤楼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红南京香烟2条、利群香烟2条、五星红杉树香烟21包、硬中华香烟4包,赃物价值人民币1850元。

5.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2月1日夜,到盐城市*区农贸菜场杨*的仓库,窃得H62型黄铜废料310斤,赃物价值人民币3720元。

6.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1月11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滨湖社区志*批发部,窃得软盒中华香烟6条、硬盒中华香烟1条、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南京煊赫门香烟1条、红南京香烟18条、金一品梅香烟4条、利群香烟2条,赃物价值人民币7880元。

7.被告人陈中将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胥仇村七组陈*家商店内,窃得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赃物价值人民币400元。

8.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1月28日夜,到盐城市*区农贸菜场杨*的仓库,窃得H62型黄铜废料200斤,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

9.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2月14日夜,到兴化市大邹镇早早商铺,窃得软盒中华香烟7条、硬盒中华香烟11条、大苏烟4条、红南京香烟8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条、芙蓉王*3条、贡品红杉树香烟5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4950元。

10.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3月5日夜,到兴化市大邹镇鑫兵烟酒商行,窃得小天叶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3条、红南京香烟6条、五星红杉树香烟5条、云烟5条、利群香烟5条、小天叶香烟5包、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包、软盒中华香烟2包、硬盒中华香烟5包,人民币35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6490元。

11.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3月20日凌晨,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境内何翠凤门市,窃得软盒中华香烟5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条、金南京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2条、玉溪香烟5条、红南京香烟6条、金一品梅香烟5条、大苏烟1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包、五星红杉树香烟4包、软盒中华香烟5包、硬盒中华香烟5包、人民币700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0330元。

12.被告人陈中将于2015年3月30日凌晨,到盐城市盐*雅家乐超市仰徐店,窃得软盒中华香烟2条、硬盒中华香烟5条、大苏烟2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条、金南京香烟7条、利群香烟5条、玉溪香烟3条、红南京香烟11条、硬盒中华香烟5包、软盒中华香烟6包、人民币400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0895元。

被告人陈中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中将已退出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1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中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等人的陈述,证人邵*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说明,盐城市*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中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中将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中将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中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中将退出赃款人民币六千一百三十五元(现存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中将尚未退出赃款人民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元,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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