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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永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夏*。被告人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苏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夏*因盗窃一案,于2015年3月9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夏*与他人在大丰市万盈镇,采取钻窗、扭锁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酒、金器等物,经鉴定,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夏*与他人在大丰市万盈镇兆丰村三组15号彭*家,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入室盗窃,窃得今世缘醇甜型(雅红)白酒1瓶、五粮液豪门盛宴(珍藏)白酒2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瓶、泸州老窖M8(清溪谷)白酒2瓶、江苏人(普)白酒1箱、现金1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68元。

2.2014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夏*和他人在大丰市万盈镇兆丰村一组53号冯*家,采取扭锁入室的手段入室盗窃,窃得金链子一条(5克)、现金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

被告人夏*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查破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盗白酒情况说明及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彭*的陈述;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夏*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另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判决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永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羁押之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夏*退出赃款3138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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