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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徐*,无业。被告人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因盗窃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区、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等地,采取投锁、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091元。

被告人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3622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区、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等地,采取投锁、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09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三水嘉苑小区8幢306室朱*乙家中,采取投锁手段,窃得被害人朱*乙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9791元。

2.2015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中镇万和家园小区南大门西侧徐*美容院门市,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徐*现金人民币2200元。

3.2015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维罗纳步行街康*美容门市,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安*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15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欧蓓莎广场商住区1015门市韩式瘦吧,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任*现金人民币1400元。

5.2015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育红路权健中医火疗馆,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周*现金人民币1100元。

6.2015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恒达世纪新城小区安然纳米养生会馆,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潘*现金人民币3300元。

7.2015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金丰南路长城葡萄酒门市,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洪*现金人民币1500元。

8.2015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大中镇三水嘉苑小区亲亲天使婴儿生活馆,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张*现金人民币1700元。

9.2015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刚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兴隆装饰城阳光大理石门市,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曹*现金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3622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基本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朱*乙、安*、任*等的陈述;证人杨*、朱*甲、葛*的证言;被告人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责令被告人徐刚继续退出赃款28469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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