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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卸口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兰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卸口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金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华卸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卸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1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华卸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华卸口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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