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丽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追缴被执行人陈*非法所得人民币35150元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刑财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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