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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3-50号四楼谢*家,撬门进入屋内,窃得诺基亚牌手机1部及现金若干。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张*窜至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172号二楼徐*租住处,撬门进入屋内,窃得现金若干。2013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洋头家园19幢2号楼5楼邱*家,爬卫生间窗户进入屋内,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宾馆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谢*、徐*、邱*的陈述,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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