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黄*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台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应缴付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黄*未予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9月6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查明,黄*已经出狱,目前去向不明。本院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地房管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本案目前已穷尽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刑财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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