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禹刑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5年5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