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明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明溪县红豆杉大酒店内欲盗窃电线,因酒店内有保安巡查,便到后山的工棚内休息,次日被保安抓获。因未发现财物被盗,保安未报案。

2、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明溪县红豆杉大酒店19层,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19层预留的电线剪下,并在19层5号房间内拿两个蛇皮袋装剪下的电线,因无法全部带走,便将其中一袋的电线藏在酒店19层,其他的电线拿到后山的工棚内剥皮焚烧后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3、2014年11月底一天的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明溪县红豆杉大酒店18层,用老虎钳将酒店18层约半数房间内预留的电线剪下,并在19层5号房间内拿蛇皮袋装剪下的电线,同时将10月21晚盗窃后藏在酒店19层的电线带走,之后将盗走的电线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4、2014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到明溪县红豆杉大酒店18层,用老虎钳将酒店18层剩下一半房间内预留的电线剪下,又将17层约半数房间内预留的电线剪下,用随身携带的背包将剪下的电线装走,之后将盗走的电线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5、2015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明溪县红豆杉大酒店17层,用老虎钳将酒店17层剩下一半房间内预留的电线剪下,用随身携带的背包将剪下的电线装走,离开时被酒店保安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曾某某、林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明溪*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0)梅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有盗窃前科、多次盗窃、造成被害人较大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二、赃物30斤电线,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男式靴子一双、双肩包一个、老虎钳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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