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伺机偷牛并窜至本区前黄镇古县村连心桥附近寻找目标,发现连心桥旁有两头牛正被栓在田里吃草且无人看管。被告人黄某某便穿上事先准备的雨鞋、衬衫并戴上头巾,走到牛旁边解开其中一头黄牛(价值人民币7280元)的绳子并将该黄牛从连心桥旁牵上岸,经连心桥行至古县村西瓜地,后折回大路经本区涂岭镇世上村行至其位于本区涂岭镇芦朴村路打70号的娘家,将该黄牛藏匿于其娘家的牛棚内。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涂岭镇路打村路边将该黄牛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退还王*人民币5500元,被盗黄牛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乙。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害人王*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其被盗的黄牛,在公安机关将购买被盗黄牛的王*甲传唤到案后,王*甲之子王*丙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说明其所售黄牛的来源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作案嫌疑并当场将其抓获。公安机关还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雨鞋一双、衬衫一件、方巾一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王*、柳某某的证言及证人王*、王*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现场草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黄牛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作案工具雨鞋一双、衬衫一件、方巾一条,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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