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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陈*、被告人林*、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林*同他人携带断线钳、刮刀等工具,窜至本区涂岭镇、界山镇等地,盗走被害单位中国电*泉港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在将所盗电缆线剥去外皮取出铜芯后,以每公斤人民币26元的价格销赃给薛*(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李*窜至本区涂岭镇溪西村涵仔自然村路口处,盗得HYA-100*2*0.4mm电缆线136米(价值人民币2004元)。

2、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李*窜至本区界山镇界山桥中石化加油站后面,盗得HYA-100*2*0.4mm电缆线及HYA-30*2*0.4mm电缆线各112米(价值合计人民币2300元)。

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林*、李*窜至本区涂岭镇溪头村阿龙诚信汽修处324国道路边,盗得HYA-400*2*0.4mm电缆线191米(价值人民币10712元)。

4、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林*、李*窜至本区界山镇界山桥中通快递外324国道边,盗得HYA-500*2*0.4mm电缆线77米(价值人民币5398元)。

5、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李*窜至本区界山镇泉州市公安局界山派出所对面324国道路边,盗得HYA-400*2*0.4mm电缆线及HYA-200*2*0.4mm电缆线各31米(价值合计人民币2613元)。

6、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区涂岭镇前欧村电信基站门口,盗得HYA-600*2*0.4mm电缆线39米(价值人民币3264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本区涂岭镇前欧村电信基站门口电缆线被盗案现场中提取的纸巾,经DNA检验与数据库中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众多基因座STR分型一致。2015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于泉州*侨大学附近一网吧、泉州市洛江区杏宅回族村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林*作案工具断线钳、刮刀各一把。

薛*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发还给中国*限公司泉港分公司。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林*家属分别代为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277.50元、4013.50元,用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薛越露的供述、证人陈*、麦某某、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草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及同案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比中通知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中国电*泉港分公司出具的电缆被盗汇总表及工作说明、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参与盗窃6起,盗窃数额计人民币26291元,被告人林*参与盗窃5起,盗窃数额计人民币23027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李*家属代为向本院退出部分赃款用于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李*多次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林*、李*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合计11291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限公司泉港分公司。

四、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作案工具断线钳、刮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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