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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蔡*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邱*、蔡*商量到永修县涂埠镇西一路菜市场一家店内盗窃电脑,二人来到蔡*某纯棉内衣店,由邱*进入店内盗取了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后销赃得款500元,邱*分得350元,蔡*分得150元。经永修*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875元。案发后,邱*家属已赔偿蔡*某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说明、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且已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蔡*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被告人蔡*的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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