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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廖*单独或伙同他人窜到合山*破公司门前、合山市林业局大院内、合山市烟草局旁原岭南镇财政所住宿楼下、合山*安小区12栋楼下、合山市教育路12号1栋1-6号楼下、合山*房产所住宿区大院1栋楼下、合山市翠鸣苑小区4栋3单元楼下和合山市岭南镇城中二街96号门前,分别将被害人罗*、李*、黎*、农*、宁*、蓝*、谭*、陈*停放在上述各地点的摩托车或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和电动车总价值23,059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廖*窜到合山*破公司门前,利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将被害人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桂G的红色重庆牌CQ125-6B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27元。

二、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廖*窜到合山市林业局大院内,利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将被害人李*停在该大院内的一辆车牌为桂B的红色隆鑫牌LX125-70E型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539元。

三、2014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另案处理)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市烟草局旁原岭南镇财政所住宿楼下,由“肥仔”放风,廖*利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将被害人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合山07678的红色轻骑牌MBH125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81元。

四、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安小区12栋楼下,廖*利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肥仔”利用液压钳剪断前轮大锁,二人共同将被害人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牌MBH125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90元。

五、2014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市教育路12号1栋1-6号楼下,廖*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肥仔”用液压钳剪断后轮大锁,二人共同将被害人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小飞哥牌TDR0155Z48V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00元。

六、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房产所住宿区大院1栋楼下,二人轮流用内六角工具撬被害人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桂G的红色豪爵牌HJ125-7D型摩托车的电门锁未果,后廖*将车推到马路边后骑上该车,“肥仔”驾驶作案车辆在后面推,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304元。

七、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市翠鸣苑小区4栋3单元楼下,廖*用内六角工具撬电门锁,“肥仔”用液压钳剪断大锁,二人共同将被害人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桂G的黑色豪爵牌HJ110-2C型女式弯梁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818元。

八、2014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廖*伙同“肥仔”共同驾乘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窜到合山市岭南镇城中二街96号门前,廖*将被害人陈*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猪肝色的电动车推离到东环路二街口后骑上该车,“肥仔”驾驶作案车辆在后面推,共同将该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第一起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罗*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4)459号合山*证中心关于重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第二起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5)13号合山*证中心关于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第三起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黎*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5)27号合山*证中心关于轻骑牌MBH125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廖*盗窃的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第四起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被害人农*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4)514号合山*证中心关于轻骑牌MBH125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廖*盗窃的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第五起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被害人宁*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4)518号合山*证中心关于小飞哥牌TDR0155Z48V型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廖*盗窃的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第六起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蓝*的陈述,被告人廖*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5)3号合山*证中心关于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第七起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谭*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价认鉴(2015)2号合山*证中心关于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廖*现场辨认笔录,廖*盗窃的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第八起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和辩解,合山*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廖*现场辨认笔录,廖*盗窃的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综合证据有廖*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退赔给被害人罗某某摩托车损失人民币3,927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摩托车损失人民币5,539元、退赔给被害人黎某某电动车损失人民币1,581元、退赔给被害人农某某电动车损失人民币1,390元、退赔给被害人宁某某电动车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蓝某某摩托车损失人民币5,304元,退赔给被害人谭某某摩托车损失人民币4,818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液压钳、内六角套筒各一把、内六角铜片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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