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伙同陈*(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电信局门前,将被害人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江牌ZJ125型摩托车(价值3150元)盗走。盗后,二人将该车销赃。2、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伙同陈*(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双凤村于某家,翻墙入内,将于某放在房间衣柜里的现金5300元等物品盗走。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电信局门前,将被害人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江牌ZJ125型摩托车(价值3150元)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全*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贺州*证中心价格证明书,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双凤村于某的家,翻墙入内,将于某放在房间衣柜里的现金5300元等物品盗走。

此节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陈*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共价值8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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