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谢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鲜一碗”羊肉粉店后门,盗走被害人曾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价值2530元)。后黄*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乙(另案处理)。2、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油草塘巷天真幼儿园后的居民楼处,盗走被害人莫*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轻骑牌男装摩托车(价值1760元)。后黄*经黄*乙及黄*甲(另案处理)介绍,将所盗车辆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廖*(另案处理)。3、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摩托车城四通车行附近的一居民楼下,盗走被害人卢*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本田牌女式助力车(价值3485元)。后黄*将所盗车辆经黄*乙和梁*的介绍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黄石村附近的一家红砖厂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乙(另案处理)。4、2014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小红帽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黄*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剑牌女式摩托车(价值4116元)盗走。后黄*于2014年11月将所盗车辆在贺州市*头镇寨仔56号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另案处理)。5、2014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育才路一民房楼梯内,盗走被害人谢*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飞鹰本田牌女式助力车(价值2250元)。后黄*经黄*乙的介绍将所盗车辆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丙(另案处理)。6、2012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奇瑞车行后面小巷内,盗走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宝牌男装摩托车(价值3230元)。后黄*将所盗车辆与黄*甲一起在贺州市*湾街道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蒋*。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奇瑞车行后的小巷内,盗走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宝牌男装摩托车(价值3230元)。后黄*将所盗车辆与黄*甲一起在贺**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上宋村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蒋*。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黄*甲、蒋*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小红帽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黄*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剑牌女式摩托车(价值4116元)盗走。后黄*于2014年11月将所盗车辆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寨仔村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报案陈述,证人胡*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育才路一民房楼梯内,盗走被害人谢*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飞鹰本田牌女式助力车(价值2250元)。后黄*经黄*乙的介绍将所盗车辆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丙。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的报案陈述,证人黄*乙、黄*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机动车合格证,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油草塘巷天真幼儿园后的居民楼处,盗走被害人莫*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轻骑牌男装摩托车(价值1760元)。后黄*经黄*乙、黄*甲介绍,将所盗车辆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廖*。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的报案陈述,证人黄*乙、黄*甲、廖*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鲜一碗”羊肉粉店后门,盗走被害人曾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价值2530元)。后黄*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乙。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车辆。

此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甲的报案陈述,证人黄*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摩托车城四通车行附近的一居民楼下,盗走被害人卢*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嘉陵本田牌女式助力车(价值3485元)。后黄*将所盗车辆经黄*乙和梁*的介绍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黄石村附近的一家红砖厂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梁*乙(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车辆。

另查明,被告人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

此二节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的报案陈述,证人黄*乙、梁*、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贺州*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1)贺八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贺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黄*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物品价值173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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