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樊某某盗窃罪一案,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6日以广朝检公刑诉(2014)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因怀疑本案被害人樊*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伺机将樊*甲家里的钱偷走以报复樊*甲。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樊*某乘被害人樊*甲家里无人,从樊*甲家房后窗户翻入楼内过道,脱去胶鞋赤脚进入二层住房内翻找物品,在樊*甲卧室床上的床垫下,发现一捆扎好的人民币计一万元后,将其盗走并沿路返回。2014年4月26日晚,樊*某唯恐事情败露,重新将所盗得的一万元人民币扎好,悄然扔到樊*甲家房前的樊*甲之子李某某玩耍处,被李某某发现捡回交给其母樊*甲;4月27日,樊*某主动到中子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盗窃罪,并应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樊*甲赃款,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传讯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樊*甲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樊*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樊*甲的三次陈述、被告人樊*某的四次供述与辩解;对被害人住宅内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件、证人李某某对发现钱物地点进行指认的提取笔录、被告人樊*某对作案鞋子的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樊*甲赃款,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可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樊*某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