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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占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携带菜刀、尖嘴钳、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旺苍县*华矿业公司,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公司1号井口处至值班室一根长约20余米的MY3X50+1X10型号电缆线。作案后将电缆线带回旺苍县东河镇出租屋内剥掉电缆线外皮,当日以20元每斤的价格销赃于旺苍县东河镇长江废旧收购门市部,获赃款760元,所获赃款挥霍殆尽。2013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旺苍县*华矿业公司,趁无人之机,盗割该公司库房一根长约5米的MY3X50+1X1O型号电缆线。作案后将电缆线带回出租屋剥掉外皮销赃于长江废旧收购门市部,获赃款360元,所获赃款挥霍殆尽。经旺苍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的MY3X50+1X1O型号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2394.62元。

2、2013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再次窜至旺苍县*华矿业公司库房外,趁无人之机,爬墙从南侧翻窗进入库房内,将一根60米MY3X50+1X1O型号电缆线从北侧窗户拖出,后将电缆线双折剪断分成两段,装入口袋,准备装车时被发现,被告人崔某某丢弃赃物逃离。经旺苍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的MY3X50+1X1O型号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32.5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被福州铁*警支队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寄押于南昌铁*看守所。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旺苍县公安局双汇派出所民警带回旺苍县看守所羁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资料、福州铁路*队刑侦大队民警李*所写工作经过、南昌铁*看守所寄押被羁押人收据、旺苍*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固定资产明细账;证人贺某某、何某某、廖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侦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私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8627.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确认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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