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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魏*在青川县白家乡青冈坡采石厂务工时,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吴*上班之机,将其放在被子里的摩托车钥匙盗走,并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吴*停放在该采石厂办公室外的黑色嘉吉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旺苍县*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嘉吉牌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59.67元。

2、2015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魏*窜至旺苍县东河镇龟博士三楼“古今一家”员工宿舍内行窃,将被害人李*挂在床头挎包内的摩托车钥匙盗走,并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停放在宿舍楼下的红色豪达牌125摩托车盗走,经旺苍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豪达牌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6.34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

3、2015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魏*窜至旺苍县东河镇冯家巷被害人赵*的租住屋外,见其未锁房门,遂入户将其一部白色VivoY13手机盗走。经旺苍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VivoY13手机价值人民币747.7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魏*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嘉吉牌摩托车和豪达牌摩托车的合格证、VivoY13手机销售凭证、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0)广利州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广*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人杨*某、杨*的证言,被害人吴*、李*、赵*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魏*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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