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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罗*窜至井研县马踏镇建设街旭景苑小区被害人李*某家中实施盗窃,见李家中无人居住遂留住在李家。同年11月1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回家将正在卧室内睡觉的被告人罗*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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