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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窜至我区胜利镇园艺村2组142号兰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盗走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30余元。

2015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窜至我区胜利镇新立村3组陈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貂毛大衣一件、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条、玉手镯一件。公诉机关认为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窜至东兴区胜利镇园艺村2组142号兰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盗走红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30余元。后被告人李*以680元的价格将电脑出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3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窜至东兴区胜利镇新立村3组陈某某家中,采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貂毛大衣一件、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条、玉手镯一件。案发后,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经东兴*证中心鉴定,貂毛大衣价值2600元、黄金项链价值1913元。

2015年4月7日18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胜利镇北环路将李*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4月17日李*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内江*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被*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页、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李*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还了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李*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限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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