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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陆*在东兴区欧城印象外遇到成燃公司的叶某某,在聊天中被告人陆*从叶某某处得知在翡翠国际小区内一调压柜里放有成燃公司的一台电熔焊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陆*叫上自己的司机郑*,开着一辆牌照为川KDQ0**的长安货车一道来到翡翠国际小区,将叶某某先前说的放在调压柜里的一台电熔焊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陆*归还了电熔焊机,并取得了被害人杨*的书面谅解。经鉴定,被告人陆*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768元。被告人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称被盗电熔焊机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加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陆*在东兴区欧城印象外遇到成燃公司的叶某某,在聊天中被告人陆*从叶某某处得知在翡翠国际小区内一调压柜里放有成燃公司的一台电熔焊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陆*叫上自己的司机郑*,开着一辆牌照为川KDQ0**的长安货车一道来到翡翠国际小区,将叶某某先前说的放在调压柜里的一台电熔焊机(吉林松江牌,型号:DH-11)盗走放于自己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陆*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窃的电熔焊机已归还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经内江市*证中心物价鉴定,被告人陆*盗窃的吉林松江牌,型号:DH-11电熔焊机价值人民币676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陆*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6日下午17时许,其在东兴区欧城印象外遇到成燃公司的叶某某,在聊天中被告人陆*从叶某某处得知在翡翠国际小区内一调压柜里放有成燃公司的一台电熔焊机,想到该公司尚欠其工程款,心里有气,就打算将该焊机拿走抵账。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陆*叫上自己的司机郑*,开着一辆牌照为川KDQ0**的长安货车一道来到翡翠国际小区,喊司机郑*将叶某某先前说的放在调压柜里的一台电熔焊机(吉林松江牌,型号:DH-11)拿走放于公司仓库,后自己将该焊机转移到其家中。

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其2015年4月16日17时30分下班后,将公司的电熔焊机放于翡翠国际小区内,但第二天上班时却发现焊机不见了,该电焊机已经使用了约三年了。从监控中发现该电熔焊机是被两个人提走的,其中有一女的叫陆*。

四、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6日下午18时许,其姨姐陆*喊其开车到翡翠国际小区拿她自己的电熔焊机,其帮姨姐将该焊机提上车拉回了库房。

五、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并未有喊陆*去拿公司的焊机,也未告诉陆*在翡翠国际小区内有电焊机,只是从监控中看到拿电焊机的有陆*,因此打电话给陆*喊她将焊机还回来,但她不承认,经请示公司领导后才向派出所报的警。

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小区内。

七、内江市*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盗窃的吉林松江牌,型号:DH-11电熔焊机价值人民币6768元。

八、扣押、发还清单及谅解书证实,被盗吉林松江牌,型号:DH-11电熔焊机退还给了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九、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陆*接公安人员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十、户口页证实,被告人陆*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被告人陆*均无异议,且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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