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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韦兵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盗窃罪、被告人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叶*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向泸州怿*限公司租用川EU5177号江淮牌汽车,进行改装后,于同年10月14日凌晨,伙同他人携带电动泵、塑料管等工具,驾驶已改装的川EU5177号江淮汽车窜至江安县阳春镇寻找盗窃柴油目标,之后在宜宾*限公司工地时,发现该工地上停放有两辆挖机,趁无人之机,将两辆挖机里价值600余元的柴油100余升盗走,并连夜运往泸州市纳溪区“莲花坡”所租用的库房藏匿。

同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叶*又同他人一起携带电动泵、塑料管、钳子等工具,驾驶已改装的川EU5177号江淮汽车再次到江安县阳春镇寻找盗窃柴油目标,之后在江安县*责任公司硫磷化工项目部工地,被告人叶*等人用压钳将该工地上装有1万余升0号柴油的油罐盖锁剪开,再用塑料管和电动泵抽取油罐内柴油的方式,分两次盗走该油箱内价值1.1万余元的0号柴油1800余升。并连夜运往泸州市纳溪区“莲花坡”所租用的库房藏匿。同时,因被告人叶*等人在逃离现场时,未拔下盗油时所使用的塑料管,致使该油罐里的0号柴油流失。

事后,被告人叶*将上述所盗柴油卖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叶*所卖柴油无任何合法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每桶1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叶*购买后卖与他人。

另查明,被告人叶*于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摘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发案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叶*指认藏匿赃物地点照片及光盘、被告人李某某指认购买柴油地点照片及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藏匿赃物和销赃地点。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实2014年10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叶*、李*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和同年11月19日发还440升左右柴油给鸿源*公司;12月4日将江淮牌汽车及川EU5177车牌、车钥匙等发还给戴*。

4、作案工具照片,盗窃柴油所使用的车辆照片。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刘某某证实,他是鸿源化工硫磷化工项目部工人。今天早上7点,他到阳春*硫磷化工项目部工地去抽水,发现工地上的油罐里有一根塑料管延伸到工地地面上,地面有油迹,估计油罐里的油被盗,就给工地的工头何*打电话,后经核实,发现2014年10月12日在宜宾川*限公司以每吨7500元购买的15吨柴油,工地用了约3吨左右,剩下的12吨左右的柴油被盗,便打110报警。该工地无围墙,也无人看管,工地上有小车轮胎痕迹。

(2)杨某某证实,他和周*是宜宾*限公司阳春项目部的工人,负责晚上看管公司施工工地的压路机。2014年10月14日早上2点多钟,他和周*巡夜时,发现停放在阳春镇政府门口公路边上的一辆压路机旁边的地上有柴油洒落痕迹,早上9点多钟,驾驶压路机的师傅发现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便找他们问话,他们想起压路机旁边地上有洒落的柴油,估计是强盗偷柴油时不小心掉下的,便向领导汇报后到派出所报案。被盗柴油价值600元左右。被盗时间应是晚上10点至今天凌晨2点之间。

(3)史某某证实,他是泸州市江阳区怿通骑车租赁公司法人。川EU5177江淮牌越野车,是车主戴文武将车放在他们租赁公司出租。从今年5月起,一个叫叶*的人以租车跑工地为由,租用该车,7月没有租,8月又开始租到现在。中途叶*还车时,该车车上有很多柴油印记,柴油味很大。通过照片辨认出租车人叶*,即被告人叶*。

(4)戴某某证实,川EU5177号江淮汽车是他的,他将该车于2013年3月10日加盟泸州怿*限公司,收回车时,车上柴油味很重,车辆被改动过,后排座位被撤掉,加装了油罐、油管等物品。

6、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和当庭供述及辨认笔录:

(1)叶*证实,又名高军。为了偷油,他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向泸州市桥南旁边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EU5177号的江淮汽车,将车改装后,在今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驾驶该车同一个叫“吴*”的人到江安县工业园区寻找盗窃目标,之后偷了停放在公路边的两辆挖机里的柴油共计100多升,然后将所偷的柴油运到他以每月650元的价格租的纳溪“莲花坡”上面的库房存放。隔了三四天后,又开该车同“吴*”一起到江安县工业园区寻找目标,之后到一个工地,看见一个铁油罐放在露天坝,他们便将车停下,“吴*”爬上油罐,用事先准备好的压钳将油罐盖上的锁剪开,然后将油管插到油罐里,抽油的油泵打开,共偷了两油箱有1600升左右的柴油,将油拉回纳溪上次存放油的库房。之后又同“吴*”一起开车到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南溪等地偷柴油,然后将偷来的共计17桶柴油以18700元的价格卖与泸州市叙永县的男子。赃款按每桶400元分给“吴*”。防止被抓,偷油时用的假牌照。卖油时没有正规手续,价格比市场低,收油的男子肯定知道油是偷的,每次是电话先联系。钱是付现金和转账到他的银行卡上。通过辨认,叶*辨认出向其购买柴油的人是李某某。

(2)李某某证实,他是汽车修理工。通过叶小*认识一个叫“叫总”的男子。为了赚中间差价,贪图小便宜,2014年10多号的一天,“叫总”与他通过电话联系后,他便联系好货车,在中午开车与“叫总”碰面,“叫总”将他们带到一家农村户的院坝里,以每桶1100元的价格,卖了11桶柴油给他,每桶220升,货款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事后,以每桶1350元的价格卖给修路的杨*。先后以每桶1100至1150元不等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3次柴油。今天再次准备与对方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叫总”处购买的柴油比正规市场销售的柴油每桶低几百元,知道柴油应到专门机关购买,也知道低于市场价格的柴油来路不明。通过辨认,李某某辨认出向其卖柴油的叫“叫总”的人是叶*。

7、情况说明、发票,证实江安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购进0号柴油17849升,同年10月18日余下的10吨左右柴油被盗。

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测量,被告人叶*用于转移盗窃柴油容器的容量为0.918立方米。

9、江价认(2015)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18日市场0号柴油价格为每升6.33元。

10、汽车租赁合同、加盟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证实2013年3月10日戴文武将其所有的川EU5177号江淮汽车加盟泸州*公司,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叶*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向泸州*公司租用该车。

11、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叶*、李*均系被抓获归案。

12、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向江安县*责任公司返还柴油440升。

13川EU5177车辆轨迹截图、卡口视频监控截图,证实川EU5177号(川ALT939)小车于2014年10月14日凌晨和同年10月18日凌晨的行车路线情况。

14、(2011)中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叶*于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

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叶*、李*的基本身份情况,均系已满18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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