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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全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乐山城区实施入户盗窃,并在其中三次实施盗窃时,采用了持刀威胁及刺伤被害人的行为。

一、被告人朱*全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朱*全窜至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李*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李*发现,李*因惧怕而跑出家门时,被告人朱*全持刀追出并将李*逼回屋内后逃离现场;

2、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朱*全窜入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徐某某家内实施盗窃时,因被徐某某发现,其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二百元后逃离现场;

3、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全窜入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胡*家内实施盗窃时,因被胡*及其女友发现,其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胡*划伤后逃离现场。

二、被告人朱*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朱*全窜至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周*家中,窃取乌木手链一串及现金二百元后逃离现场;

2、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朱*全窜入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岳某某家内,窃取现金二百余元后逃离现场;

3、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全窜入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余某某家内,窃取现金四百元及驾驶证一本后逃离现场;

4、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全窜入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陆*家内,窃取“苹果”6型、“苹果”5型手机各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261元。

5、2015年1月7日6时许,被告人朱*全窜至乐山城区“嘉定国际”小区尹*宇家内,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朱*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中,被告人朱*全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认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及告知通知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人荣*、李*、林*的证言;被害人陆*、余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周*、尹*、胡*、李*的陈述;被告人朱*全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方法相威胁二次,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为逃避抓捕而以暴力方法相威胁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全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全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朱*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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