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詹**为筹毒资窜至筠**民医院外科住院部楼下,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牌SDH125T-2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筠连镇民主路一段161号3幢5单元楼下,当日19时许,詹**携带改刀返回藏匿地点撬动该车时被群众抓获。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8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甲系吸毒人员。2015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詹*甲为筹毒资窜至筠**民医院外科住院部楼下,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川QCY***白色本田牌SDH125T-28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筠连镇民主路一段161号3幢5单元楼下。当日15时许,失主王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9时许,被告人詹*甲携带改刀返回摩托车藏匿地点撬动该车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摩托车发还了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8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7日,失主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8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位于四川省**人民医院外科住院部楼下院坝内。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7日下午1点左右,她将借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QCY***白色本田SDH125T-28踏板摩托车停放在县医院外科住院部楼下之后,就到楼上去看病人,下午3点左右,她从住院部楼上下来后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4、证人证言

(1)证人詹*乙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2月5日下午,将他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川QCY***白色本田SDH125T-28踏板摩托车借给他表嫂王某某使用。

(2)证人母*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下午,他在筠连镇小南街的一个小区的坝子看见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从身上摸出一把改刀来撬摩托车钥匙孔,他就上去将其手抓着并喊“逮偷车子的”,随后居民来围观,他就报警,警察就赶来将这名男子带上了警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詹**被公安机关带到案发现场,詹**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盗车辆、吸毒工具进行指认的情况;母进辨认出盗窃摩托车的男子为被告人詹**的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7日扣押被盗摩托车,于2015年2月12日将摩托车发还失主王某某的情况。

7、被告人詹*甲供述,证实他在2015年2月7日中午,因毒瘾犯了自身没有钱购买毒品,便到县医院去物色摩托车,看见外科住院部楼下小卖部对面车辆停放处有一辆白色的踏板车的龙头没有锁,他便将摩托车滑行至筠山都市的路口处,又推车往小区走,将车停在筠山都市的小区里面的坝子内,下午,他回家拿了改刀返回停车地撬车时,被一名青年男子抓着,随后被警察带到派出所。

8、抓获说明,证实在2015年2月7日19时40分,被告人詹*甲被群众控制,被民警带到筠连镇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9、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詹*甲于2005年5月5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于2012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于2013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詹*甲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摩托车系詹**所有。

12、视听资料,证实被盗摩托车现场视频监控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詹**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为吸毒而实施盗窃,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詹*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