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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窜至汉源县九襄镇东风路二段,从茗缘茶楼窗户防护栏的间隙钻入茗缘茶楼,将该茶楼二楼吧台抽屉里1484元现金盗走。被告人马*在接受民警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全部追退失主。

另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马*因本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汉源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二十日。2014年10月14日,马*被汉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马*因犯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电话记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12)邛崃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被害人顾某某陈述,被告人马*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走他人现金1484元,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在接受民警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给了被害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海克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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