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鉴于案情需要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为盗窃其朋友即被害人刘*家的财物,以找刘*的丈夫唐*玩耍为幌子,来到刘*位于简阳*办事处棋盘路79号家中。李*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得刘*的手机解锁密码后,趁刘*及唐*不备之际,将刘*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16G)手机盗走。

同月30日,被告人李*到简阳*办事处新民后街“信隆寄卖行”,以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典当,并于当日将该手机内的电话卡扔至刘*家的楼梯间。李*将典当该手机的所得用于个人开支。

同年7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刘*与唐*龙在简阳市实验学校外遇见被告人李*,将其扭送至简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同月15日,简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廖*(另处)经营的简阳市“信隆寄卖行”将被告人李*典当于此的金色苹果牌6(16G)手机予以扣押,后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刘*。

经鉴定,被盗苹果牌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4080元。

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寄存凭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的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唐*、廖*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之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资阳*民法院(2012)资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三年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羁押时间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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