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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昌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遵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理局审核,于2015年9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令狐昌权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系累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令狐昌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令狐昌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令狐昌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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