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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前往朋友孙某某位于巴中市*路观音井小区小天鹅宾馆的租房处,欲找孙某某一起玩耍。到达孙某某住处后,陈某某敲门见无人应答,便进入孙的房间并看见其在熟睡,随即将孙某某放在电脑桌旁充电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80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任*、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购手机发票,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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