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肖**、杨**、谢**、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肖**、杨**、谢**、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肖**、杨**、谢**、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肖**与唐*、谢**、“荒瓜”(身份不明,在逃)驾驶自己的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唐*的贵A5997W灰色长安面包车到清镇市**老王冲组欲将吉林省**有限公司摆放在清镇市站街镇莲花安置房对面露天空地上的绝缘线盗走,被人发现后,五人丢弃车牌号为贵A5997W的面包车逃走。现场剪断的绝缘线共2340米,其中,堆放在工地上被剪断的有3捆还未抬上车,有400米;丢弃在现场的面包车后排有5捆,有840米左右;案发后的第三天早上,吉林省**有限公司工人上班时发现有10捆共计1100米的绝缘线被人丢弃在老王冲桥脚。被盗绝缘线型号是JKLY-10KV,规格是lX120,价值共计价值人民币65286元。

2、2014年10月21日凌晨,肖**与唐*、谢**、王**、杨**驾驶肖**的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杨**的贵A7134T蓝色面包车到乌当区新场乡尖坡村青扛坡组盗走贵州省**责任公司堆放的型号为JKLY-1X50cm铝线一卷,长10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8500元。

3、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谢**、肖**和杨**驾车将被害人刘*新位于修文县扎佐镇贵州智慧高贸易物流城B1栋一楼门面的一台电焊机和一根插板线盗走,电焊机型号为三相焊机,插板线型号不详,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46元。

4、2014年10月19日凌晨,肖**与谢**、唐*驾驶肖**的贵A1256S银灰色面包车到息烽县永靖镇立碑村马场坎组,盗走骆*远堆放在黄*全家院坝内的型号为LJJ-35㎡。的用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裸铝线26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45942元。

5、2014年7月15日凌晨,唐*同“荒瓜”驾驶唐*租赁的面包车到息烽县永靖镇立碑村马场坎组,盗走骆*远堆放在黄*全家院坝内的型号为LJJ-35㎡。的用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裸铝线30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301元。

6、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肖**与谢**、唐*、“荒瓜”驾驶唐*租赁的银灰色面包车到息烽县环城路铁路路坎下,盗走彭**堆放在路边的型号为JKLYJ-150㎡的绝缘线500米,型号为JLJ-150㎡的裸线25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6095元。

7、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肖**与谢**、杨**驾驶肖**的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到息烽县蝉桑坡路,盗走王*堆放于徐**家院坝的型号为LJJ-120㎡的裸铝线一卷,重60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2000元。

8、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修文县久长镇,将被害人刘*辉放置于沙雁村娄**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KYJ-95MM的农网改造铝线盗走,被盗铝线重5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4322.5元。

9、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肖**驾驶肖**的面包车窜至修文县久长镇,将被害人刘*辉放置于沙雁村娄**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KLYJ-70的农网改造铝质绝缘线盗走,被盗绝缘线约6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7368元。

10、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小志全(身份不明,在逃)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大寨组,将蒋某俊*放在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大寨组收费站路边的一台型号为50KV的旧变压器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2480元。

11、2014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95-20的1200斤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6186元。

12、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和“荒瓜”骑车窜至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老宿舍内的200个并沟线夹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136元。

13、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窜至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20*2500的40根拉线棒和500公斤钢架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494.2元。

14、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75﹡8﹡1800的60块“横担”和390个螺丝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094.2元。

15、201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洗车场边上,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1300斤煤炭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90元。

16、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肖**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旁的旧房子里,将被害人王**的一根1.2米长的钢管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76元。

17、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唐*、王**驾驶面包车到开阳县永温永泉街上,盗走万某青300斤左右的95钢芯绞线和约150米长的95绝缘铝线,价值共计3492元。

18、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与王**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在青龙山道班路边的用于农网改造的钢芯铝绞线盗走100斤,被盗的钢芯铝绞线的型号为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602元。

19、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与谢**、肖**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在青龙山道班路边的用于农网改造的钢芯铝线盗走500斤,被盗的铝线型号是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010元。

20、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王**驾驶王**租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放在道班路边的型号为JKLYJ-1KV-185的1400米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6800元。

21、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荒瓜”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村委办公室操场上,将赵*前存放的用于农网改造的400余斤钢芯铝绞线盗走,被盗的钢芯铝绞线的型号是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576元。

22、201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驾驶租用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冯山镇马江村,将该村新民组谢*全放在自己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LL-150的1000斤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9025元。

23、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荒瓜”驾驶租用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南良温泉村,将杨*珍放在沈**家院坝的型号为BVV-240的铝线盗走两圈,总长3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268元。

24、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荒瓜”驾车到开阳县东山村,将被害人余*兴放置于开阳县东山村黄土坎组的铜芯电缆线盗走2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700元。

25、2014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唐*和王**驾驶杨**和王**的面包车到开阳县鱼上村,将被害人罗*光放在鱼上村老供销社门口的型号为JKLJ-10KV-120MM的7圈铝线,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7600元。

26、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肖**、唐*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羊场乡,将被害人王**放在羊场乡高寨村杠寨组谌贻平家旁边的型号为LGJ-50\8的铝线盗走,大约重6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729元。

27、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荒瓜”驾驶租赁的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将被害人王**堆放在龙岗镇大水塘村下顶洋组何成光家旁边的用于搞电网工程架设的型号为LGJ-50\8的铝线盗走,约重4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50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唐*判处有期徒刑6-8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肖**、杨**判处有期徒刑5-7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王**判处有期徒刑4-6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提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第七、第十五、第十六桩未参与,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谢**提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三、第十二、第十五桩未参与,认罪。

被告人唐*、杨**、王**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伙同肖**、杨**、谢**、王**等人在贵阳市开阳县、修文县等地实施盗窃电线、变压器等财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唐*实施盗窃十八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3032.7元,被告人肖**实施盗窃十四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348.1元,被告人杨**实施盗窃十八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442.9元,被告人谢**实施盗窃九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605.6元,被告人王**实施盗窃五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9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修文县久长镇,将被害人刘*辉放置于沙雁村娄**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KYJ-95MM的农网改造铝线盗走,被盗铝线重5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4322.5元。

2、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肖**驾驶肖**的面包车窜至修文县久长镇,将被害人刘*辉放置于沙雁村娄**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KLYJ-70的农网改造铝质绝缘线盗走,被盗绝缘线约6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7368元。

3、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75﹡8﹡1800的60块“横担”和390个螺丝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094.2元。

4、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唐**同他人驾驶租赁的面包车到开阳县龙岗镇,将被害人王**堆放在龙岗镇大水塘村下顶洋组何成光家旁边的用于搞电网工程架设的型号为LGJ-50\8的铝线盗走,约重4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50元。

5、201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驾驶租用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冯山镇马江村,将该村新民组谢*全放在自己家院子里的型号为JLL-150的1000斤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9025元。

6、2014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95-20的1200斤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6186元。

7、2014年7月15日凌晨,唐**同他人驾驶唐刚租赁的面包车到息烽县永靖镇立碑村马场坎组,盗走骆*远堆放在黄*全家院坝内的型号为LJJ-35㎡的用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裸铝线30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301元。

8、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谢**、杨**、肖**驾驶肖**的面包车窜至开阳县磷铵厂以前的工人宿舍(现称永温乡桃园山庄),将被害人王*剑放于该宿舍内的型号为20*2500的40根拉线棒和500公斤钢架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494.2元。

9、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同他人驾驶租用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南良温泉村,将杨*珍放在沈**家院坝的型号为BVV-240的铝线盗走两圈,总长3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268元。

10、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同他人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村委办公室操场上,将赵*前存放的用于农网改造的400余斤钢芯铝绞线盗走,被盗的钢芯铝绞线的型号是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576元。

11、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唐*、王**驾驶王**租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放在道班路边的型号为JKLYJ-1KV-185的1400米铝线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6800元。

12、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与谢**、肖**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在青龙山道班路边的用于农网改造的钢芯铝线盗走500斤,被盗的铝线型号是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010元。

13、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肖**、唐*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羊场乡,将被害人王**放在羊场乡高寨村杠寨组谌贻平家旁边的型号为LGJ-50\8的铝线盗走,大约重600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729元。

14、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肖**与谢**、唐**同他人驾驶唐刚租赁的银灰色面包车到息烽县环城路铁路路坎下,盗走彭**堆放在路边的型号为JKLYJ-150㎡的绝缘线500米,型号为JLJ-150㎡。的裸线25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6095元。

15、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同他人驾车到开阳县东山村,将被害人余*兴放置于开阳县东山村黄土坎组的铜芯电缆线盗走2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5700元。

16、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唐*、肖**同他人驾驶肖**的面包车到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大寨组,将蒋某俊*放在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大寨组收费站路边的一台型号为50KV的旧变压器盗走,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2480元。

17、2014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肖**与唐*、谢*升伙同他人驾驶自己的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唐*的贵A5997w灰色长安面包车到清镇市**老王冲组欲将吉林省**有限公司摆放在清镇市站街镇莲花安置房对面露天空地上的绝缘线盗走,被人发现后,五人丢弃车牌号为贵A5997W的面包车逃走。现场剪断的绝缘线共2340米,其中,堆放的工地上被剪断的有3捆还未抬上车,有400米;丢弃在现场的面包车后排有5捆,有840米左右;案发后的第三天早上,吉林省**有限公司工人上班时发现有10捆共计1100米的绝缘线被人丢弃在老王冲桥脚。被盗绝缘线型号是JKLY-10KV,规格是lX120,价值共计65286元。

18、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唐*、王**驾驶面包车到开阳县永温永泉街上,盗走万某青300斤左右的95钢芯绞线和约150米长的95绝缘铝线,价值共计3492元。

19、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与王**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元丰村青龙山道班路边,将佟某武*在青龙山道班路边的用于农网改造的钢芯铝绞线盗走100斤,被盗的钢芯铝绞线的型号为LGJ-50\8型,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602元。

20、2014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唐*和王**驾驶杨**和王**的面包车到开阳县鱼上村,将被害人罗*光放在鱼上村老供销社门口的型号为JKLJ-10KV-120MM的7圈铝线,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17600元。

21、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谢**、肖**和杨**驾车将被害人刘*新位于修文县扎佐镇贵州智慧高贸易物流城B1栋一楼门面的一台电焊机和一根插板线盗走,电焊机型号为三相焊机,插板线型号不详,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346元。

22、2014年10月19日凌晨,肖**与谢**、唐*驾驶肖**的贵A1256S银灰色面包车到息烽县永靖镇立碑村马场坎组,盗走骆*远堆放在黄*全家院坝内的型号为LJJ-35㎡的用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裸铝线260公斤,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45942元。

23、2014年10月21日凌晨,肖**与唐*、谢**、王**、杨**驾驶肖**的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杨**的贵A7134T蓝色面包车到乌当区新场乡尖坡村青扛坡组盗走贵州省**责任公司堆放的型号为JKLY-1X50cm铝线一卷,长1000米,经清**证中心估价鉴定为28500元。

另查明,上述盗窃所得财物销赃得款用于生活开销;被告人肖**被抓获时携带的赃款人民币1630元系在贵阳市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盗窃销赃所得赃款。贵A1256S、贵A7134T系分别登记在肖**、杨**妻子名下的车辆,数次用于盗窃财物所用。贵A5997W系被告人唐*租赁车辆,车主系刘*刚。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肖**、谢**、杨**、王**的供述;2、证人雷**、齐*修、韦**、刘*新、骆**、彭**、王*、刘*辉、蒋**、王*剑、万**、佟**、赵*前、谢**、杨**、余**、罗**、王*庭、王*平的证言;3、被盗证明、被盗物品送货单;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6、车辆行驶证及汽车租赁营业执照;7、唐*、肖**、谢**、杨**、王**户籍证明等。

关于被告人肖**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第七、第十五桩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杨**的供述,参与人谢**、肖**不予认可,也无其余证据相互印证,起诉指控第十六桩的犯罪事实,由于该桩事实系谢**、肖**分别独自作案,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七、十五、十六桩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肖**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提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谢**提出的第三桩未参与的意见,该桩事实有被告人唐*、肖**、杨**的当庭及在卷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谢**对起诉指控第三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肖**、杨**、谢**、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实施十八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3032.7元,被告人肖**实施盗窃行为十四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348.1元,被告人杨**实施盗窃十八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4442.7元,被告人谢**实施盗窃九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605.4元,被告人王**实施盗窃五桩,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994元。五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于作案的车辆(贵A1256S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贵A7134T蓝色面包车)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A5997W车辆虽用于作案,但该车属案外人所有,且车辆所有人对被告人租车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故对贵A5997W车辆应发还车主刘*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肖**、杨**、谢**、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30元(暂存于本院财物室)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贵州省**责任公司;

七、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贵A1256S面包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贵A7134T面包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供犯罪使用作案工具贵A5997W长安牌面包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由清镇市公安局发还车主刘*刚;

九、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