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龙**、储莫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储莫亮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储莫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龙*、储莫亮入户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龙*、储莫亮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储*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龙*、储莫亮入户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具体为:

一、2013年11月,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雷山县玉宇小区XXX家,盗走三枚古币和5美元(折合人民币30.15元)现金。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行回复:证实2013年11月30日,5美元兑换人民币金额为30.15元。

2、被害人XXX陈述:我家被盗了三个古币和5美元钱。

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和储*窜至贵州省雷山县一个小区里面,在一户人家盗窃三枚古钱币和一张5元面值的美元。

4、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和龙*开车窜至贵州省雷山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得三枚古钱币和一张5元面值的美元。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二、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XXX家,盗走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吊坠、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条黄金手链、1枚宝石戒指和1枚建造纪念金币。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质量保证单:证实2011年至2013年,XXX家购买了1条千足金吊坠、1条千足金项链和1块连年有余金币。

2、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19日,我家被盗了1条金项链、1个金吊坠、1对金*、1颗金戒指、1颗宝石戒指、1条金手链和1枚建行纪念金币。

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份,我和储*窜到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的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金*1对、金戒指1颗、金手链1条、宝石戒指1颗和建造纪念金币一枚。

4、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我和龙*窜到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家人家的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金*1对、金戒指1颗、金手链1条、宝石戒指1颗和建造纪念金币1枚。

5、终止鉴定通知书:因材料不全,被盗物品价格未能鉴定。

6、现场勘验图、方位图、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

三、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三穗县XXX家,盗走1条价值270元的银项链。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1条银项链被盗。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和储*窜至贵州省三穗县一小区,在小区内一户人家盗窃得1条银项链。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和龙*窜至贵州省三穗县一小区,盗窃得1条银项链。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银项链价值270元。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四、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龙*、储*窜至云南省昆明市XXX家,盗走现金10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2日,我家安装的报警器响了,我回家发现有人进来过。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2日,我和储*窜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清水木华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0余元现金。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2日,我和龙*窜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清水木华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0余元现金。

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五、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XXX家,盗走现金1500元和1对价值930元的铂金耳环。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4日,我家被盗现金1500元和1对铂金耳环。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500元现金和1对铂金耳环。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盘县红果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500元现金和1对铂金耳环。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铂金耳环价值930元。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六、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晴隆县XXX家,盗走总价值4950元的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飞利浦牌剃须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4日,我家被盗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1个飞利浦牌剃须刀。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晴隆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菲利普牌剃须刀。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4日,我和龙*窜至贵州省晴隆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了一户人家1对黄金耳钉、1枚黄金戒指、1条铂金项链和1个菲利普牌剃须刀。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4950元。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七、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龙*、储*窜至重庆市綦江县XXX家,盗走现金1千元、总价值3830元的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我家被盗现金1千元、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7日,我和储*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千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7日,我和龙*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千元现金、1条黄金手链和1个黄金老虎。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3830元。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八、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龙*、储*窜至重庆市綦江县XXX家盗窃,因被赵*发现,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在家睡觉,听到客厅里有声音,我起来问是谁,就有人从我家里往外面跑。我到客厅看了一下,没有东西被盗。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7日14时,我和储*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因被主人家发现,没有盗得财物。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7日14时,我和龙*窜至重庆市綦江县天正雅苑小区盗窃一户人家,没有盗得财物。

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九、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镇远县XXX家盗窃,因被人发现,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回家发现门是打开的,但东西没有被盗。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因被保洁人员发现,没有盗得财物。

3、被告人储*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龙*窜至贵州省镇远县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没有盗得财物。

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十、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1条铂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和1条价值2010元的黄金项链。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中午,我家被盗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

3、被告人储*供述:2014年1月08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条铂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对铂金耳环、1枚铂金戒指、1条黄金叶牌香烟。

4、鉴定意见、鉴定终止通知书:证实黄超家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010元,其它物品因材料不全终止鉴定。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位置。

十一、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4千余元现金和总价值14530元的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证言:2014年1月10日,XXX家被盗了4千余元现金和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

2、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被盗现金4千余元、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

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4千元现金、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

4、被告人储*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龙*窜至贵州省兴仁县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4千元现金、2条铂金项链、1个铂金手镯、2枚铂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和1个黄金吊坠。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14530元。

6、现场勘验图、方位图、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

十二、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龙*、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XXX家,盗走总价值2880元的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被盗。

2、被害人XXX陈述:2014年1月8日,我家被盗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转运珠。

3、被告人龙继兵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黄金转运珠。

4、被告人储*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龙*窜至贵州省兴仁县的一个小区里面,盗窃一户人家1个黄金佛像、1个黄金锁和2颗黄金转运珠。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2880元。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图、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

另查明,二被告人每次实施盗窃均是龙*负责开锁入室盗窃并销赃,储莫亮负责在外放哨,盗窃所得赃款,二人共同使用。2014年1月27日,二被告人在贵州省惠水县被抓获。

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龙继兵、储莫亮于2014年1月27日在贵州省惠水县被抓获。

2、被告人龙继兵供述:每次盗窃都是我开锁入户盗窃,储莫亮负责放哨,盗窃得的东西都是我卖给收购金银首饰的人,钱是一起使用的。

3、被告人储*供述:每次盗窃都是龙继兵入户盗窃和销赃,我负责放哨,钱都是一起用的。

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盗窃12次,数额35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龙*、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龙*负责实施盗窃并销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储*负责放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且龙*有前科,均有从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应综合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继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储莫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龙*、储*退赔赃款35940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