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的一天,卢*合(已判刑)伙同卢*辉(已判刑)、卢*窜到中*昌煤矿,将煤矿一台价值12600元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出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赃款2700元,三人共同分赃。

二、2010年2月25日晚,卢*辉伙同卢*窜到晴隆县中云镇山鹰焦化厂,将焦化厂的一台价值9850元的20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拉到中云卖给一个不知名的人,所得赃款共同分赃。

三、2011年3月10日晚,卢*合、卢*修(已判刑)伙同卢*窜到晴隆县大田乡兵务村烤烟基地,将该烤烟基地一台价值

6700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卖给一个叫小*的人,所得赃款三人共同分赃。

四、2011年3月10日晚,卢*合、卢*修伙同卢*窜到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麻窝组,将麻窝组正在使用的一台价值5400元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赃款800元,所得赃款三人共同分赃。

五、2011年5月17日晚,卢*合伙同卢*窜到晴隆县长流乡兰田村包包园山头上,将移动公司安装的一台价值4500元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出售,所得赃款二人共同分赃。

六、2011年的一天晚上,卢*合伙同卢*修、卢*窜到普安县龙吟镇者恩村地泗田组,将该组村民使用的一台价值12600元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盗得的铜芯线拉到水城猴城出售给赵*(已判刑),得赃款1600元,三人平分。

七、2011年的一天晚上,卢*合伙同卢*窜到普安县龙吟镇罗家街,将该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价值12600元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盗得的铜芯线卖给晴隆的一男人,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八、2012年10月6日晚,卢*合伙同卢*辉、卢*骑摩托车从长流乡皮坡村窜到晴隆县中云镇红岩煤矿,将红岩煤矿一台价值13450.00元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由卢*、卢*合骑摩托车将盗得的变压器铜芯线拉到晴隆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币2700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涉案金额达7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提出第二桩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卢*伙同卢*合、卢*辉等人窜到晴隆县中云镇隆昌煤矿,将煤矿一台价值12600元的10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出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赃款2700元,三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卢*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卢*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隆昌煤矿证明:2010年3月10日,100KVA变压器一台线圈被盗。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卢某合指认盗窃现场位于晴隆县中云镇新民村隆昌煤矿水沟旁。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3)第010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100KVA变压器价值12600元。

(四)证人证言

1、陈*明证言:2010年3月10日,发现隆*矿变压器被盗。

2、同案卢*供述:与卢*、卢*合在中云盗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

3、同案卢*合供述:我、卢*、卢*辉三人在中云镇煤矿盗窃变压器一台,后来我们三人在晴隆*小江家将变压器内的铜丝出卖,得人民币27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900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与卢*、卢*等人在中云盗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卢*伙同卢*辉窜到晴隆县中云镇山鹰焦化厂,将焦化厂的一台价值9850元的20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拉到中云卖给一个不知名的人,得赃款1200元,二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各分得赃款600元。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现场位于晴隆县中云镇新民村173焦化厂。

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卢某辉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0)第029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200KVA变压器价值9850元。

(四)证人证言

1、杨*证言:2010年1月26日早上发现山鹰焦化厂的变压器被盗,后叫村支书杨*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

2、柏*伟证言:山鹰焦化厂变压器于2010年1月25日晚被盗,变压器已停止使用。

3、杨*平证言:杨*打电话告诉我,山鹰焦化厂的变压器被盗,变压器已停止使用一年多了。

4、李*、龙*证言:173焦化厂变压器被盗。

5、同案卢*供述:我与卢*等人骑摩托车到山鹰煤矿盗窃一台变压器,所得赃款共同分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我与卢*、卢*合在173焦化厂附近盗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卖得多少钱记不清了,分得多少钱也记不清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1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卢*伙同卢*合、卢*修窜到晴隆县大田乡兵务村烤烟基地,将该烤烟基地一台价值

6700元正在使用中的3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赃款1300元,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卢*修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卢*合盗窃的事实及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现场位于晴隆县大田乡兵务村烤烟房处。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0)第062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30KVA变压器价值67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白*陈述:2011年3月10日晚,停放在烤烟房一辆黑色的“三铃”牌高架摩托车被盗,同时烤烟房的变压器也被盗。

(五)证人证言

1、龚*证言:2011年3月10日晚,大田乡*地变压器被盗;白*停放在烤烟基地住房内的一辆黑色的高架摩托车被盗。

2、龚*富证言:兵务村烤烟房变压器及白雄的摩托车被盗。

3、白*证言:兵务村烤烟房的变压器及白*停放在烤烟房的摩托车被盗。

4、白*汉证言:兵务村烤烟房基地30千伏安变压器和白*停放在烤烟房的摩托车被盗。

5、同案卢*合供述: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卢*修、卢*三人在晴隆县大田乡兵务村烤烤烟处盗得一台变压器,后来在大田乡董*将变压器内的铜丝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人民币1300元,三人平分。

6、同案卢*修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与卢*合、卢*在兵务一烤烟房旁偷得一台变压器的铜,卢*合联系一个男人买走了,钱是三人平分的。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与卢*、卢*修在大田乡兵务村盗窃变压器,将铜线卖后平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1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卢*伙同卢*合、卢*修窜到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麻窝组,将麻窝组正在使用的一台价值

5400元的3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赃款800元,三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合、卢*修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及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同案卢*合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麻窝组。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2)第251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30KVA变压器价值5400元。

(四)证人证言

1、刘*秀证言:岗乌镇麻窝组通电变压器被盗。

2、同案卢*修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卢*合、卢*在左格对面的半坡上(关岭县)盗得一台村里供电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共卖得800元钱,三人平分。

3、同案卢*合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与卢*修、卢*在左格对面的一山坡上盗得一台变压器的铜,后拉到大田去,我喊晴隆一个叫小*的人去买,卖得800元,三人平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与卢*、卢*修在光照湖对面关岭县地盘盗得一台变压器,卢*拿去卖,我分得200多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1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卢*伙同卢*合窜到晴隆县长流乡兰田村园包包山头上,将移动公司安装的一台价值4650元的1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铜芯线出售得900元,二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合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及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方位图、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晴隆县长流乡兰田村兰田组。

2、现场指认笔录:载明同案卢*合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1)第071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10KVA变压器一台,价值4650元。

(四)证人证言

1、袁*证言:我们移动公司安装在长流乡兰田村园包包(地名)10千伏变压器被盗。

2、赵*证言:兰田村寨子对面移动公司的变压器被盗。

3、刘*生证言:长流乡*处变压器被盗,移动公司请我安装发电机,我也到现场看过。

4、黄*证言:我们移动公司安装在长流乡兰田村的一个机站旁的变压器被盗。

5、同案卢*合供述:2011年,我同卢*在长流乡*移动公司基站盗得一台变压器,卖得900元,我和卢*每人分得450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卢*合在长流*园包包盗得一台用来安装打电话的机站变压器,是卢*合拿去卖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1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伙同卢*合、卢*修窜到普安县龙吟镇者恩村地泗田组,将该组村民使用的一台价值12600元的10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盗得的铜芯线拉到水城猴城出售给赵*(已判刑),得赃款

1600元,三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合、卢*修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及赵*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同案卢*合指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安县龙吟镇者恩村地泗田组。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3)第012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100KVA变压器一台,价值12600元。

(四)证人证言

1、胡*碧证言:有一次,我老婆赵*给两个人买铜芯线,我说:“不要收,铜是片状的,像是宽刀面条一样,我怀疑是盗来的”。我老婆说:“人家既然都拉来了,就收下”。讲完她就去卸货了。

2、王*才证言:2011年9月份者恩村地泗田组变压器被盗。

3、郭*学证言:者恩村地泗组变压器被盗。

4、同案卢*合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卢*、卢*修三人在普安县龙吟镇方向五公里左右的公路对面一块田里盗窃变压器一台,三人将变压器的铜丝卖给了水城猴场的一个女的,得1600元,三人平分。

5、同案卢*修供述:2011年的一天,我和卢*合、卢*在龙吟一个村子的寨子边田里偷得一台变压器的铜,后来卖得的钱三人平分。

6、赵*供述:从2011年的3月份开始收购变压器铜的,共收购过五次,收购了6000多元铜芯线。晚上收的那次,我老公还说:“这些铜肯定是偷来的,要不然怎么会有这么多铜,叫我以后不要再收了”。至于具体收购时间,记不清楚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卢*修、卢*合到龙吟镇盗了一台变压器,后来卢*合拿去卖得16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1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伙同卢*合窜到普安县龙吟镇罗家街,将该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价值12600元的100KVA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将盗得的铜芯线卖给晴隆的一男人,得赃款1600元,二人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合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及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同案卢*合指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安县龙吟镇罗家街。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第(2013)第013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100KVA变压器一台,价值12600元。

(四)证人证言

1、罗*福证言:2011年8月左右,罗家街组的变压器被盗。

2、同案卢*合供述:2011年的一天晚上,我与卢*骑起卢*的摩托车到龙吟一条路边的烤烟地边盗得一台变压器,变压器是通电的,卢*将保险撬开,我们二人爬上电杆,将电线割断,螺丝拆开,把变压器推下来,外壳拆开,将里面的铜丝盗走。后拉到新桥煤矿过去的地方卖给晴隆一男人,得1600元,二人平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卢*伙同卢*合、卢*辉骑摩托车从长流乡皮坡村窜到晴隆县中云镇红岩煤矿,将红岩煤矿一台价值26500元未通电的315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由卢*、卢*合骑摩托车将盗得的变压器铜芯线拉到晴隆卖给一个叫小*的人,得币2700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被告人卢*分得赃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载明同案卢*合、卢*辉伙同被告人卢*盗窃的事实及处刑情况。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载明盗窃现场位于晴隆县*红岩煤矿。

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同案卢*合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三)鉴定意见

晴价鉴证字(2012)第268号价格鉴定结论:载明315KVA变压器,价值26500元。

(四)证人证言

1、孟*飞证言:红*变压器于2012年10月6日晚被盗。

2、黄*荣证言:中*岩煤矿被盗变压器一台。

3、同案卢*合供述:2012年10月份,我、卢*、卢*辉三人在中*岩煤矿盗窃变压器一台,后来三人在晴隆*小江家将变压器出卖,得27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900元。

4、同案卢*供述:2012年10月6日晚上,我与卢*、卢*等人在中云镇小红寨一煤矿上盗得一台变压器,是卢*、卢*骑车拉到晴隆卖的。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供述:2012年的一天晚上,我、卢*、卢*等人在中*岩煤矿盗窃变压器一台,在原地将铜线拆下来拉回家,后是卢*拿去卖的,卖得多少钱我不知道。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出示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无前科记录。

2、户籍证明:载明卢*生于1985年12月6日。

3、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2月8日,民警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一工地将卢*抓获。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盗窃8次,盗窃数额90900元,违法所得48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盗窃数额为77700元,应更正为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90900元。被告人卢*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在本院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卢*提出第二桩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经查,现场勘查、同案卢*的现场指认笔录及供述、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能与被告人卢*在侦查阶段供述在173焦化厂附近盗窃变压器的事实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庭审质证中被告人亦无异议,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提出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明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卢*违法所得人民币4882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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