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马**伙同王XX(另案处理)至富民**办事处旧县路口,盗窃得被害人李XX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马**主动到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接报警记录摘抄,抓获经过,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马**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附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34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马**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关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3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6日羁押期限,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