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普会有、何**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昆铁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欧*、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普、何*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普多次携带钢锯、小刀、背篓等作案工具,在成昆线新密马龙二号隧道内盗割成方右侧K983+988M-K984+409M隧道壁上的YJV220.6/1KV325+116型备用照明电缆线421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24元),在密马龙二号隧道内盗割成方右侧K984+278M-K984+368M隧道壁上的YJV220.6/1KV335+126型备用照明电缆线9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58元),后将所盗电缆线拖至昆方洞口外的山坡处,用火烧取和用小刀剥取铜线。除一次将所盗电缆线铜线卖给一不知名的流动收购人员及一次盗窃后被他人发现将赃物丢弃在现场外,普将其余所盗电缆线铜线(YJV220.6/1KV325+116型备用照明电缆线约350余米,价值人民币15700余元;YJV220.6/1KV335+126型备用照明电缆线53米,价值人民币2978.6元)拿到禄丰县一平浪镇顺昌废旧金属收购站销赃给被告人何,获赃款人民币9000余元。2014年11月15日,民警在禄丰县光明旅社10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普,并从其身上查获剩余赃款人民币537元;同月16日,民警在禄丰县一平浪镇顺昌废旧金属收购站内抓获被告人何。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量记录”、“测量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何*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普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判处普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五百三十七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