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字(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并提出景检刑量建(2015)55号量刑建议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机关指控:

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村田坝箐村民小组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把王某某家的窗子推开后进入卧室,将王某某放在一件灰色外衣口袋内的现金800元盗走。

2、2015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村栏门山村民小组何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把何某某家客房门打开后进入客房内,将客房内放着的一包大红菌和一包黄犁头菌子盗走,后以52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失主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请求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村田坝箐村民小组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把王某某家的窗子推开后进入卧室,将王某某放在一件灰色外衣口袋内的现金800元盗走。

2、2015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村栏门山村民小组何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把何某某家客房门打开后进入客房内,将客房内放着的一包大红菌和一包黄犁头菌子盗走,后以52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赔偿了失主王某某人民币800元、失主何某某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了失主王某某、何某某的谅解。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景谷县公安局关于未找到被盗的菌子无法作出物品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立功表现说明、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失主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且取得失主的谅解,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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