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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朋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寇某某在户县甘亭镇画展街玻璃厂家属楼持撬杠撬门进入3号楼3单元6楼1户盗走杨某某家中现金25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2849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作案后,将金项链变卖得赃款1765元,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变卖得赃款350元与被盗现金一起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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