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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户*院住院部楼前持事先预备的多把电动车钥匙,打开尹某某的电动车锁,盗走其1辆价值830元黑色雅迪牌劲畅五代电动车。作案后将该车放在修理铺修理。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

2.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户*院住院部楼前持事先预备的多把电动车钥匙,打开杨*的电动车锁,盗走其1辆价值1600元黑色雅迪牌讯荣电动车。作案后在返回途中被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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