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石*在户*医院住院部一楼干部1病房内盗窃该院一台价值750元海信牌26吋液晶电视。作案后,将电视以300元出售给一收破烂的人,所得赃款己挥霍。

2、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石*在户*医院住院部门口盗走王某某价值896元红色永久牌电动车。作案后,将其以130元出售给一收破烂的人,所得赃款己挥霍。

3、2015年3月底某日,被告人石*在户县小蚂蚁网吧门口盗走李*的一辆价值2480元红色永久牌长跑王电动车。作案后,将其以160元出售给户县玉蝉镇一男子,所得赃款己挥霍。

4、2015年4月4日,被告人石*在户县牵手网吧门口盗走谢*的一辆价值765元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作案后,将其出售给一个叫老*的人,得赃款300元,己挥霍。

5、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石*在户*医院住院部门口盗走王某某的一辆价值1360元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作案后,将其出售给一收破烂的,得赃款100元,己挥霍。

6、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石*在户县人人乐超市门口盗走葛*的一辆价值1020元红色永久牌电动车。作案后,将其出售给一收破烂的,得赃款160元,己挥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石*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弋某某、王某某、李*、谢*、王某某、葛*的陈述;3.被告人石*的供述;4.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辩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2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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